Article 62

Repealed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评价机构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