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Repealed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特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