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职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