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四)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措施;

(六)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