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15Repealed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