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为套取扶贫资金,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性扶贫资金;
(三)擅自改变扶贫资金投向,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
(四)违规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五)擅自改变扶贫贷款期限、利率,预扣利息或者保证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
(六)弄虚作假、骗取其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
(七)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八)进行扶贫资金整合时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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