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Chapter 4 行政审批办理的公开Article 19Repealed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主办机关。主办机关应当协调相关机关在限定期限内办结。限定期限内未办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法定期限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主办机关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材料后,主办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材料及时传递相关机关,相关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相关材料。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