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卫生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的;

(二)未保证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的;

(三)未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和视力状况监测的;

(四)中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中小学生书面家庭作业超过规定量的;

(六)未召开运动会的;

(七)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扩散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

(八)未组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者测试数据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