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办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部队营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锚地;

(三)军用哨所、靶场和训练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导弹、高炮、岸炮、雷达、观通阵地;

(六)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七)军用铁路、公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和泵站;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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