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Article 4Repealed民族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民族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负责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