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消费者协会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职能,宣传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收集、分析、比较商品信息和服务信息,并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消费者的意见;与行业管理组织就商品售后服务或者经营性服务的质量保证作出约定;公布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

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资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8,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