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Article 27Repealed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8, 1996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