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三包”以外的商品在下列期限内存在质量等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及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其他责任,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期限规定,但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期限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又没有约定,但经营者以明示方式作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的,从其承诺;

(四)商品依法标注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限;

(五)前四项规定期限以外的,以三个月为限。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8,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