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人不得阻碍或者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以及其他事项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四)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对拒不执行解散命令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将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