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的;
(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及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及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的;
(四)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予以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五)不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决定实施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