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原历史建筑风貌保持一致,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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