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严格保护六朝建康城、南唐金陵宫城、明代南京宫城和民国南京城的遗迹遗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保护范围内的遗迹遗址。考古、施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遗址应当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展示。

严格保护南唐、明代都城城墙和护城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明代外郭城墙现存段落及整体走向,墙基两侧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绿地。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明代都城城墙遗址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

明代都城城墙、城墙遗迹三十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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