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