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2)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国有水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管理单位。

电力、供水以及其他单位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自建水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建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管理单位。

国有水库和集体水库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管理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