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填库、圈圩;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六) 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

(七)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下同)、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行水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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