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提名或者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推荐18周岁以上、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居民为候选人。

对所提候选人,要张榜公布,充分发扬民主,经过酝酿,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