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应当注明联名领衔人。
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代理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代理检察长可以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撤职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