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名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接受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后,应予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