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职务变动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