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Repealed

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