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

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责令返还募捐的财产,不能返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该财产交由其他慈善组织管理:

(一)进行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募捐的;

(二)超越规定期限或者范围进行募捐的;

(三)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