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使用财产的;

(二)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活动的;

(四)以慈善名义进行与慈善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五)泄露捐赠人、被救助人个人信息或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