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Repeal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