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委托和安排列入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列入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