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议、审查意见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其审议、审查意见报告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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