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8, 200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01
- Articles
- 15 articles
(200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代表在提议案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一)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
(二)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或者法规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可以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二)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
(三)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议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查。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须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主席团应当同时提出议案决议或者决定的草案,提请大会各代表团审议。
经各代表团审议,认为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需要再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
代表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该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印发给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对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当年不能实施完成的,有关机关在实施完成之前,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给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机关实施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可以进行视察或者检查,也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