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行使企业民主管理职权的职工代表、职工工资协商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工资协商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