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一)不支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

(三)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签订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四)阻挠职工、职工代表、职工工资协商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拒绝实行厂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