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企业劳资关系状况,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会。

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