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
协商双方各设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职工协商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