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组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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