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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