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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