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司法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司法鉴定的登记、年检注册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给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发放证书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发放证书的;

(四)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非法收取费用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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