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绪言、鉴定要求、检验情况、鉴定的综合评析、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加盖公章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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