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
(二)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
(三)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
(四)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
(五)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