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Chapter 4 幼儿园工作人员Article 35In force公办幼儿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用,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适当倾斜,完善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从事残疾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教师、保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