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设立幼儿园,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幼儿园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
(二)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三)符合规定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选址要求,建设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功能要求、设施设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