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一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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