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重大火灾危险源的设置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

(二)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灭火救援的;

(三)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相对集中、数量较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四)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未实行统一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单位予以整改,并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