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所有的资产依法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依法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用工、职工工资分配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

(五)依法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六)出国(境)从事商务和技术交流活动;

(七)抵制、拒绝和检举各种摊派和不合法的收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