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有效服务,保障港澳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负责港澳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澳同胞投资和投资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