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调整,应当在通过前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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