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公共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