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3 环境卫生管理Article 19In force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规划配建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未配建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作他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